输血老人感染艾滋原因不明医院血站抗辩不能

时间:2020-12-10来源:妇科检查 作者:佚名 点击:

湖南衡阳七旬老人余良幼生病住院期间被确诊感染艾滋病毒,在9个月后不幸离开人世。余良幼确诊感染艾滋病之前的三个月内,医院输血8次,血液来源于衡阳市中心血站。

老人的儿子李兵声称老人并没有吸毒的历史,也可以排除性传播与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性。最有可能的就是输血出了问题。在得知余良幼老人感染艾滋病毒后,医院进行了自查,并声明认为输血过程均按照规范的要求操作。但是当时给余良幼输血的试管、针头等器具都作为医疗废物进行了处理,无法找到。

医院提供的老人每次的输血编号,衡阳市中心血站找出了8份献血者档案及血样报告单,相关血样标本一直保留,血站未进行单方面复检或鉴定。血站副站长王湘屏同时强调,血站的采血和检测均严格遵照相关标准,按规范的流程实施操作。由于没有进行尸检和送检材料不齐全,本身患有血液疾病的老人死因无法查明。两家血制品企业、医院、衡阳市中心血站被一同告上法庭,但法官最后认为两公司的血液制品合格,最终将医院、衡阳市中心血站认定为承责主体。

在这一案件中,涉及到举证责任如何承担、如何使用法律的问题、本案的当事人责任如何分配问题。首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原告方要进行初步的举证责任,即能初步让法庭相信老人的死亡结果与感染艾滋病存在因果关系。又因为在医疗行为中,由权利主张者主张侵权要件构成事实对原告来说比较困难。因此被告存在举证抗辩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与余幼良感染艾滋病及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抗辩举证责任。从衡阳市中院比较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的“过错、原因力大小及可能性程度”的角度出发,并考虑双方盈利性质、赔偿能力,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血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原告方未通过尸检查明余良幼死因,应承担死因不明的次要责任和举证反驳不能的不利后果。

  衡阳市中院遂撤销一审的判决文书,判决医院承担余良幼感染艾滋病和死亡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衡阳市中心血站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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